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0〕161 号),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0〕161 号),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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