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
2015年12月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并将于近期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2016年上半年颁布施行。
2011年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正式实施后,我厅随即启动了《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的修订立法工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经征求省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级水利部门和社会各大行业的建设单位的意见后,根据反馈意见对相关条文进行了反复修改。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四条,力求结合广东实际,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条例》着力加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减少审批事项,加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力度。《条例》细化上位法内容,提高了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条例》没有新设行政许可,没有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与上位法的规定没有抵触,内容更加具体、明确,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更强,符合我省水土保持实际管理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