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务局关于贯彻东莞市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水务局关于贯彻东莞市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生产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府办《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5〕114 号)的文件精神,并结合《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号)的要求,现就涉及水土保持相关业务服务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东府办〔2015〕114 号及国发〔2015〕58 号文件要求,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即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在内的所有水土保持相关业务的服务。
二、申请人即生产建设单位在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时,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在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时,可按要求自行监测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监测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在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时,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技术资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三、申请人即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监测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相关手续,并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及《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等规范规程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东莞市水务局
2015年12月28日
《东莞市水务局关于贯彻东莞市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水务〔2015〕453 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