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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制度
1、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加强对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管,及时发现、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未批先弃”等违法违规行为。
2、水土保持措施设计: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3、水土保持监测及监理: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程征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项目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其它项目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按照水利工程监理规定和水土保持监理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