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转发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府[1996] 35号
转发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5〕9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有效地保持我市地貌、植被及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缴纳1元/平方米;
(二)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数缴纳0.85元/平方米;
(三)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缴纳0.50元/平方米;
(四)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0.30元/平方米;
(五)兴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院、孤儿院等杜会福利事业,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但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交手续。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范围内少量取石、取土,可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市水利部门一次性征收。
三、结合我市不带县(区)的实际,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分成比例为:25%留镇(区)水利所,70%上缴市水利局,5%上缴省。
四、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范围和留成比例:镇(区)水利所留用的25%主要用于聘用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人员管理费用;市水利局收取的70%主要用于全市统筹解决植被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的恢复建设,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成果推广及执法人员费用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东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